友爱喵
发起集体投诉
09-08 17:04:52
本人通过去哪儿网订联程机票:第一程普吉飞曼谷(亚航FD3024),第二程曼谷飞重庆(华夏航空G54696)。华夏航空单方面因“计划原因”取消机票后,未向我提供任何可供改签的航班,本人退票后重新购买第二程四川航空曼谷飞重庆机票多花937元,且原第一程普吉飞曼谷机票也无法使用重新购买多花1388元,总共4个人多花2325元。相关票据都已经上传给华夏航空工号1317号客服,且已与1317号确认了费用发生的真实性。这2325元都是华夏航空取消航班对本人造成的直接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820条规定原文:“承运人延迟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华夏航空因自身计划原因取消航班并未提供任何可供改签航班的行为,符合“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华夏航空公司拒不遵守《民法典》820条的规定,并且援引《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和《航班正常管理规定》这样的民航局内部管理规定,称航班取消只需要提前半小时通知到旅客和退票即可,不需要承担赔偿。我已告知《规定》是民航局内部规定,属于下位法;《民法典》是国家法律,属于上位法,不可用下位法违抗上位法,更不可只知有民航局的宋志勇局长,而不知有人大立法委员会! 同时,华夏航空对我依法维权打击报复拒不赔偿,其他被取消航班的旅客已获赔500元,但是华夏航空至今拒绝依法向我赔偿。 我举报华夏航空公司有法不依无视国法!我搞不明白为什么国家法律规定的明明白白的,却还有这么多纠纷?每个在中国经营的中国公司都应该遵守中国法律!不要公然视国家法律为儿戏! 我要求华夏航空依照国家法律《民法典》第820条的规定赔偿我直接损失2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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