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猫国际自营店无视退货申请,强制确认收货,还我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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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17390408473
- 天猫
- 客服不处理,不予退款,服务不到位,虚假宣传,未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三包问题
- 退款,赔偿,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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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喵
发起集体投诉
11-23 17:37:21
我于2025年11月9号拍下天猫国际自营店switch2日版版本,2025年11月15后到货后发现外包装破损,我于2025年11月20提交退货申请,但是平台无理由拒绝我的要求,并且将我的订单号30518*********39763直接强制确认收货,在我不知情情况下,将款项打给平台,平台小二偏袒平台,强制将我订单确认收货,这是我不能理解,而且正常商品是可以享受七天无理由退货,请平台参考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共7章39条 ,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2017年1月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0号公布 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实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四条 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 第五条 鼓励网络商品销售者作出比本办法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无理由退货承诺。网络商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销售不能够完全恢复到初始状态的无理由退货商品,且未通过显著的方式明确标注商品实际情况的,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拒绝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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