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爱喵
发起集体投诉
12-05 11:36:42
本人于2025年10月5日通过[租车公司全称]租赁车辆(订单号:175***********,车牌:鄂AWG9636),并额外支付费用购买了其宣称的“尊享服务”,该服务在合同中明确承诺“意外事故导致车辆损失,承租人承担0%”。 2025年10月6日,车辆发生单方事故,2025年10月12日与神州租车两名出险人员到车辆事发地以9800元雇佣上思县金航吊车公司将车辆吊起,费用由我垫付。在保险公司已完成车辆维修费用理赔后,该租车公司却依据《汽车租赁合同》第4.3条,反向本人索赔车辆实际价值20%的所谓“损失费”,共计24817.81元。 本人认为此举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核心问题如下: 一、涉嫌虚假宣传,商业承诺与合同条款严重冲突 该公司大力推销的“尊享服务”,其核心卖点就是“0%赔付”。但事故后,却用一个隐藏的普通条款(4.3条)推翻其核心承诺。如果任何事故最终仍需承担20%的车辆价值损失,那么“0%赔付”的承诺就是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依据的格式条款未履行充分提示义务,应属无效 合同第4.3条是典型的格式条款,其内容实质性地免除了自身在“尊享服务”下的责任,并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对该条款必须履行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该公司仅对条款进行加粗,远未达到法律要求的“合理方式”之标准,在销售“尊享服务”时也从未告知有此例外。因此,本人主张该条款因未经充分提示而不成为合同内容,对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三、索赔金额缺乏事实与证据支撑 在保险公司已经对其进行理赔的情况下,该公司索赔24817.81元,依据是“车辆实际价值的20%”。然而,其既无法提供车辆报废证明,也无法出具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车辆价值评估报告。仅凭维修明细,完全无法支撑“车辆价值损失20%”这一结论,索赔金额的合理性与公允性存疑。本人提出以下投诉诉求: 1.责令该公司立即撤销24817.81元的不合理索赔。2.责令该公司退回吊车费用9800元。 3.责令该公司就其“尊享服务”承诺与合同4.3条的根本性冲突,向消费者作出合理解释,并纠正其可能存在的虚假宣传行为。 34就该公司利用无效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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