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诉商舟出海跨境电商欺诈诱导,制式合同霸王条款,求法律维权!
集体投诉量1
集体处理率0.00%
- G17391433083
- 商舟出海跨境电商
- 客服不处理/处理不当,涉骗,虚假/误导宣传,霸王条款
- 退款,赔偿,作出处罚
- 已关闭
洞察喵
发起集体投诉
12-19 13:54:35
本人于2025年4月1日加入了商舟出海跨境电商的合伙人模式服务,之所以因为加入他们的所谓合伙人服务是因为被一个叫敏敏的运营导师的虚假宣传和夸大服务后加入的,在微信上一直说他们的合伙人服务很赚钱,利润高,出单量很高,不断的发截图和消息诱惑我,起初我开始半信半疑,在加入他们的合伙人服务前在飞书里有导师带我学习了一段时间,感觉效果还行,因此在长期的诱惑下最终加入了他们的合伙人服务,交了8000元,并签署了合同。因为出于信任和导师不断的发消息和聊天记录说所谓的出单量高,利润高等消息刺激了我最终加入了。当时没有想太多,合同也仔细看了看,并没有太在意他们合同上写的出单量88单是完成合同服务,由于之前不断发的出单量和利润高的图片影响了我的判断,所以被他们诱导了。在给他们运营了三个期间发现他们的运营模式很有问题,第一个月出单就70单,利润2元每单左右,后面两个月出单量也是非常少,总共三个月以来出单就只有155单,后面加了两个月运营,但是最终五个月下来,单量总共250单,根本就不像他们之前发的图片和消息上说的一天多少百单,一个月几千单,每个月上万乃至几万的利润,对此我深深感受到了他们的欺诈性和误导性交易,坑害消费者对于他们的信任,因此我想要通过法律途径彻底维权,通过法律手段追回我的损失。目前对于商舟跨境公司控诉: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虚假宣传与欺诈诱导,只讲高收入,不讲任何风险存在问题,二、违反了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商舟跨境公司在与消费者签订合伙人协议时使用制式合同,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三、根据《民法典》第151条(显失公平)、第148条(欺诈),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明显霸王条款(如甲方违约金过高乙方责任过轻),将运营风险全部转嫁消费者,却未约定最低盈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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