勇敢喵
发起集体投诉
12-30 11:14:52
我为我父亲购买的众安保险的众安综合意外险,2025年11月25日被保险人在家中挂衣服时发生意外不慎摔伤腰部,意外摔倒导致脊柱骨折,入院住院手术治疗。治疗结束后于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骨质疏松为由拒赔,说不符合意外伤害险理赔条件,一开始拒赔,我打电话投诉以后,协商只赔偿一部分,我不同意,我主张按合同条款理赔。根据近因原则,摔倒是导致腰椎骨折的原因,它符合意外险“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四大特征。保险责任判定中,只有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最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才是保险事故的近因。当该近因属于合同约定承保范围时,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不充分,合同条款中没有明确将骨质疏松列为免责情况,保险公司拒赔缺乏依据。我主张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合同作为最大诚信合同,在合同缔结以及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秉持最大诚信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人应当按照最大诚信原则来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如此,才能使得保险行业的发展更加健康有序,也更能发挥保险在分散社会风险方面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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