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电销虚假宣传、未尽审核告知义务,拒不兑现回收承诺,侵害金融消费
集体投诉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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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17392758496
- 平安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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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款,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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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灵喵
发起集体投诉
01-22 12:45:17
本人系平安银行信用卡持卡人,现就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在纪念币销售及分期业务中,存在虚假宣传、未披露关键信息、拒不承担责任等侵害本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向贵局正式投诉,请求贵局依法介入督办,责令平安银行整改并赔偿本人实际损失,具体事实与诉求如下: 一、投诉事实 1. 官方电销虚假宣传,作出无效承诺:2020年8月11日,本人接到平安银行95511官方推销电话,工作人员推销纪念币时明确承诺“可随时向平安银行申请回收,回收价格不低于购买价,长期持有会升值”,本人基于对银行官方渠道的信任同意购买。 2. 未披露第三方销售信息,未尽告知义务:平安银行工作人员推销及本人办理3980元信用卡分期购买全程,均未告知该纪念币为第三方公司销售,亦未提示“平安银行仅提供分期服务、不负责回收及承诺兑现”,属于故意隐瞒关键信息。 3. 拒不兑现承诺,甩锅第三方,处理方案不合理:本人依承诺要求回收时,平安银行以“第三方销售、仅提供分期”为由拒绝。多次投诉后,平安银行提出两次方案:第一次支付1100元抚慰金(未解决实际损失);第二次支付1100元但要求寄回纪念币。因平安银行长期拖延,本人已将纪念币二手出售获1700元,产生2280元差价损失,且无法寄回纪念币,该方案严重不合理。 4. 监管投诉转办后,仍拒不整改:本人曾向12378金融消费投诉热线投诉,事项转办至平安银行后,其仍以相同理由拒绝本人合法诉求,未作出任何合理整改,漠视金融消费者权益。 二、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平安银行电销“原价回收”承诺属于虚假宣传,已构成侵权。 2. 平安银行作为金融机构,95511官方渠道的推销行为具有公信力,且作为分期服务提供方,对合作第三方的销售行为负有法定的审核、监督及连带责任,无权以“仅提供分期”为由免除自身责任。 三、投诉诉求 请求贵局依法介入督办平安银行信用卡中心,责令其在无需本人寄回纪念币的前提下,一次性向本人赔偿纪念币差价损失2280元(购买价3980元-二手实际出售价1700元),并向本人出具书面整改及赔偿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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