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察喵
发起集体投诉
02-28 17:27:09
本人于25年通过易鑫办理汽车分期,业务员全程明确说是“汽车抵押贷款”“压绿本贷款”,从未提及“融资租赁”四个字。本人直到逾期被催收,才从合同小字发现签的是《融资租赁合同》,车辆所有权登记在易鑫名下。 核心证据:本人通过交管12123官方APP查询,案涉车辆(车架号后六位:7591)登记状态为“已抵押”,登记所有权人仍为本人,抵押权人为易鑫。自购车至今,该备案状态从未变动。 事实定性: 1. 易鑫刻意模糊“租”与“贷”的本质区别,利用普通消费者不懂金融术语的信息差诱导签约; 2. 若本人事先知晓是“融资租赁”而非“抵押贷款”,绝不会选择该交易模式; 3. 12123的“抵押”状态,恰恰证明本案名为租赁、实为抵押借款——因为正规融资租赁应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而非“自物抵押”。 法律依据: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二十条:经营者负有真实、全面告知的义务 · 吉林省吉林市中院、北京金融法院同类案件判例:此种模式应认定为抵押借款关系 诉求: 1. 就“以贷代租”销售欺诈行为出具书面解决方案:减免债务本金/赔偿损失; 2. 对相关销售人员及管理人员进行内部追责; 3. 书面答复投诉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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