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爱喵
发起集体投诉
03-20 22:51:15
本人于3月14日通过顺丰单号【 SF026**********】收到朋友13日寄送的全新未拆封戴森吹风机(保价金额500元)。商品包装状态如下: 1. 外部快递包装盒(运输用可拆封外层); 2. 内部原厂密封棕色盒(封条完整,拆封即丧失全新价值,市场参考价【2330】元)。 ❶事件经过: - 寄件时已按贵司规定对商品**足额保价**,明确要求保障商品完好的运输状态; - 快递员寄件时致电寄件人(本人朋友)询问“是否允许拆包装检查”,朋友基于行业惯例理解仅同意拆除“外部快递盒”(因内部原厂包装拆封将导致商品价值贬损),但未明确授权拆开内部原厂密封包装; - 快递员擅自拆开第二层包装并破坏内部封条,导致商品沦为二手(贬值金额约【800】元),且全程未主动告知拆封行为,存在严重操作过失。 员工打开原盒,吹风机彩盒包装是没有胶条保护的,我的物品有没有被员工私自拿出来看过或用过? ❷贵司责任与法律依据: 1. *违反保价合同义务 根据《顺丰速运保价服务协议》例如:“保价快件发生损毁或短少的,按实际损失赔偿,最高不超过保价金额”),商品因操作不当导致价值贬损,贵司应按保价声明全额赔偿; 2. **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快递员越权拆封直接侵害财产权益,贵司作为用人单位应承担替代责任; 3. **服务规范缺失** 《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企业需确保快件不受“内件价值贬损”,员工未区分“外包装”与“商品本体包装”已构成违规。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 ❸现提出以下诉求: 1. 全额赔偿商品价值损失【2330】元,或更换同型号全新未拆封商品; 2. 请于3个工作日内答复具体解决方案。 寄件网点电话致歉,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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